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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臺中市豐原國民中學教科用書選用及採購作業要點

作者 : 設備組長 發佈日期 : 2025-07-0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7-01
臺中市豐原國民中學教科用書選用及採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依據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中市教小字第114003898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教科用書選用及採購,依國民教育法規定,辦理教科用書選用及採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基於學生學習之需要、教學效果之提昇、教學目標之達成,本著民主參與、公平、公開與加強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用書選用有關事宜。
三、本校選用之教科用書,以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且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限者為限。
四、為尊重教學專業自主之精神,以學校作為教科用書選用作業之單位;亦得視學校規模、師資及地理環境等實際狀況,採取數校聯合或分區等方式辦理之。
提供經國家教育研究院審查合格所有版本教科圖書之資訊以供教科用書選用小組選用,俾符公平原則。
五、學本校辦理教科用書選用作業,各科組成「教科用書選用初選小組」,其成員應包括各領域(學科)召集人、各學年或學科教師代表,至少三人以上組成初選小組,並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由教務(導)處統籌相關事宜;經審查彙整提送教科用書選用小組複審後,簽請校長核定之。
另學校應組成「教科用書選用小組」,其成員應包括各處、室主任、組長、領域召集人、學年主任、各任教該科領域之教師及家長
會代表。
六、現任或曾為各版本教科用書編審或試用之人員,不得擔任小組成員。
七、教科圖書之選用與採購作業以分開辦理為原則。
學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得以代收代付方式或委由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辦理,並應於合約中明定由書商提供一定比率之備用教科用書、大字或點字之教科用書以利轉學生或特殊學生使用。
八、本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同一學年度同一領域,除語文領域外,應採用同一版本。國民小學以同一學習階段、國民中學以三年一貫採用同一版本之教科用書為原則;未選用同一版本者,應考量學生學習之延續性及銜接必要性。
因特殊需求或依前項規定選用教科用書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並考量教材銜接問題,編撰銜接教材及安排銜接教學時間與銜接補救措施,並報教育局備查。
九、本校選用採購教科用書之程序如下:
1. 自每年五月一日起,始得開始選用,並至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開始選用日一個月前,公告選用程序及時間表。
2. 蒐集各領域經審定之教科用書,並於指定場所公開陳列。
3. 取得教科用書出版公司出具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
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之書面聲明。
4. 設計符合各科需求之教科用書評選表,以利初選小組評選。經審查
彙整後提送選用小組複審,並簽請校長核定之。
5. 選用結果敘明選用版本順位,選用小組選用過程及評選決議,並作成紀錄,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視同公務文書歸檔保存至少二十年。
6. 每學年度應召開教科用書選用檢討會議,作為次學年度選用教科用
書之參考。
十、本校選用採購教科圖書,應於每學年開學前辦理完竣,其選用及採購過程應列入紀錄,並視同公務文書歸檔妥為保存,俾供查核。
十一、上述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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