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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將於112年11月16日稽查本市學校菸害防制法辦理情形

作者 : 衛生組長 發佈日期 : 2023-10-3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10-30

依據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各校應配合以下事項,衛生局將不定期至各校抽檢

(1) 廁所、辦公室(含校長室及警衛室),不得設置熄菸器具,如菸灰缸、熄菸筒、熄菸杯等。

(2) 場所內不得有丟棄菸蒂情形(含警衛室、廁所及樓梯間)。

(3) 場所內不得有吸菸行為人。

學校係屬菸害防制法規定之法定禁菸場所,請依法配合辦理,違反者將依據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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