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2/29
發佈日期 :
2022-01-0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1-03
修正「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
修正要點如下:
(一)學校工作人員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且滿14天,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學校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三)尚未接種疫苗及未接種滿2劑且滿14天之學校工作人員,其每7日進行抗原快篩以自費為原則,惟倘各校尚有賸餘快篩試劑(例:教育部防疫物資補助採購之物資)或有相關經費支應學校工作人員快篩試劑之費用,得彈性運用辦理。
(四)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